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舒民保字第0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何笑与郑文山、王汝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笑,郑文山,王汝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保字第00057-2号申请人:何笑,女,1997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郑文山,男,1970年1月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申请人:王汝国,男,出生年月不详,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申请人何笑因与被申请人郑文山、王汝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王汝国名下的苏C×××××号重型自卸货车,保全价值6万元。担保人王宗应向本院提供其皖N×××××号轿车为本案申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汝国名下的苏C×××××号重型自卸货车。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 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