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执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滕秀美与张店区傅家镇孙家村村委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秀美,张店区傅家镇孙家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2381号申请执行人滕秀美。被执行人张店区傅家镇孙家村村委会。住所地,张店区傅家镇孙家村。本院执行的滕秀美申请执行张店区傅家镇孙家村村委会其他民事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1)张民初字第39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