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商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邱文华与董士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董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605号原告邱某。被告董某。原告邱某诉被告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5月14日,由代理审判员李旖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被告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于2014年10月4日向原告借款2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现原告借款已到期,被告未予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2万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邱某借款2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承担金额由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舟山市农行南珍支行,账号19×××06。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旖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微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