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刑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黄旗阳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旗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322号罪犯黄旗阳。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9日作出(2007)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旗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3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4月15日入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改造,后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清中法刑执字第1098号、(2013)清中法刑执字第2981号刑事裁定书,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1月3日至2019年9月2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2015)赣吉安狱减字第31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旗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5月至2015年1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21次(广东省监狱服刑期间所获奖励折算),建议本院对黄旗阳减刑一年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旗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5月至2015年1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21次(广东省监狱服刑期间所获奖励折算)。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旗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在本案审理期间未履行原判财产刑,依法应适当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旗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1月3日起至2018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韩云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志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