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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县执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赵可与马建借款合同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1500号申请执行人赵可。被执行人马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21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马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4年12月13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赵可借款共计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受理费525元及申请执行费用。逾期,被执行马建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建的银行存款共计5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