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利申请执行上海四新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利,上海四新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91号申请人刘利,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被执行人上海四新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王燕芳,董事长。本院在办理刘利申请执行上海四新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本院制作的(2015)大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四新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万元及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