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垦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周志强与第五师八十四团种子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强,第五师八十四团种子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垦民初字第194号原告周志强,男,48岁。委托代理人吴文友,新疆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第五师八十四团种子站。负责人李宗勇。委托代理人梁正辉,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强与被告第五师八十四团种子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强于2015年5月15日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志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周志强承担。审判员 张振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格仁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