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垦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垦民初字第134号原告马某,女,回族。委托代理人龚新江,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男,回族。委托代理人胡继华,新疆霍城垦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邓某患精神病,可能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宝代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韦红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尚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