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秋林与南充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林,南充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小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851号原告刘秋林,男,生于1973年8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委托代理人张顺琼,女,生于1966年9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南充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陈锐,经理。被告李小平,男,生于1986年4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刿,南充市顺庆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秋林与被告南充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通知原告刘秋林于2015年5月14日下午5时开庭,但原告刘秋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刘秋林与被告南充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刘秋林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洪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