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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罗某某、韩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罗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被执行人罗某某。被执行人韩某某。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韩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一、被告罗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某某彩礼款2000元。二、被告韩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某某彩礼款4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XX臣审判员  李恕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家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