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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终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亚国与李小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1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亚国,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住伊川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苟,男,1966年5月3日出生,住登封市。委托代理人:甄爱峰,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张亚国因与被上诉人李小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四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亚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亚国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41.5元,由上诉人张亚国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龙杰审判员  杨元卿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