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湾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肖有根诉被告李光友、杨凤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肖有根与李光友、杨凤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湾民初字第331号原告:肖有根,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罗明华,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利军,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光友,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凤均,女,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南段。负责人:周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有根诉被告李光友、杨凤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有根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有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用50元(已减半),由原告肖有根承担(已交)。审判员 干吉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