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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卢某与乐某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乐某甲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七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395号原告卢某,务工。被告乐某甲,务工。原告卢某与被告乐某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庆根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军、人民陪审员雷玉珍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乐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诉称:我与被告乐某甲系姑表兄关系,1984年在双方父母包办下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年××月生育一女取名乐某乙,××××年××月生育一子乐某丙。由于我与被告系近亲结婚,又系父母包办,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之间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原告卢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一下证据:1、原告卢某身份证、被告乐某甲人口登记卡及原、被告之子乐某丙人口登记卡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及其子身份信息。2、广水市城郊街道办事处城南社区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近亲结婚。被告乐某甲辩称:我与原告系近亲结婚属实,但为儿子以后好成家,我不同意离婚。被告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卢某与被告乐某甲系姑表兄,即原告之母与被告之父系兄妹关系。1984年10月1日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乐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乐某丙。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性格不合、聚少离多,互不履行家庭义务,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为此,原告于2015年3月9日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与被告婚姻为无效婚姻。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表兄弟关系,属于三代一内旁系血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原告诉请婚姻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宣告其婚姻无效。原、被告之子女均已成年,其同居期间的财产原告未向法院主张,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原告卢某与被告乐某甲的婚姻为无效婚姻。案件受理费xxx元由卢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毛庆根代理审判员  李 军人民陪审员  雷玉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瞿明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