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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武汉钢铁江北集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钢铁江北集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041号原告:武汉钢铁江北集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阳逻经济开发区滨江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刘时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36号。法定代表人:周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钢铁江北集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钢铁江北集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钢铁江北集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钢铁江北集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8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43元,由原告武汉钢铁江北集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管 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