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杜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杜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488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徐胜甫,通城县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杜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杜开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 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