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初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沈某甲、沈某丁与沈某乙、沈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松华,沈怀干,沈正勇,沈正海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00804号原告沈松华,居民。委托代理人卫X。被告沈怀干,居民。被告沈正勇,居民。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XX、陈XX。被告沈正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松华与被告沈正海、沈正勇、沈怀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松华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松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沈松华负担。审 判 员 徐德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嵇晓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