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邝建华、杨恩豪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建华,杨恩豪,胡国滔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27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邝建华,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恩豪(曾用名:杨思豪),男,1992年2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辩护人钟健,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国滔,男,1989年8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建华、杨恩豪、胡国滔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一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建华、杨恩豪、胡国滔、辩护人钟健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某1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邝建华、杨恩豪、胡国滔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本院于同年4月28日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某1撤回对被告人邝建华、杨恩豪、胡国滔的起诉。公诉机关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1日2时许,被告人邝建华、杨恩豪、胡国滔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团结五队“摩登商务酒店”附近,因与迎面走来的被害人严某1发生碰撞并引发打斗,被告人邝建华持剪刀划伤被害人严某1头部后,与被告人杨恩豪、胡国滔一起追赶被害人严某1至“摩登商务酒店”旁的一条小巷内继续实施殴打。后经鉴定,严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15日14时许在花都区狮岭镇宝峰路一街15号将被告人邝建华抓获,于2014年9月26日11时许在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新城二队将被告人杨恩豪抓获,于2014年9月26日14时许在花都区新华街“雅宝新城”将被告人胡国滔抓获。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邝建华、杨恩豪、胡国滔无视国家法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被告人邝建华、杨恩豪、胡国滔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以及被告人邝建华是事件引起者、持械殴打,应承担主要责任等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邝建华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上七年以下,对被告人杨恩豪、胡国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邝建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提出因被害人和其迎面碰了一下后围过去打其,其才拿腰间可折叠的小剪刀划了被害人,被害人是自己摔倒的辩解意见。被告人杨恩豪表示自愿认罪,提出被害人和邝建华吵起来用拳头打了邝建华,其追了被害人并在追的过程踢被害人,但没有踢到,其没有殴打被害人的辩解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恩豪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害人首先动手打被告人邝建华,引发打斗,对事件发生存在一定过错;2、被告人杨恩豪是在被告人邝建华和被害人发生纠纷后应被告人邝建华的呼唤去追赶被害人,虽然被告人杨恩豪有想去踢被害人,但没有踢到,后被害人是在跑的过程中碰到东西而摔倒,被告人杨恩豪没有实施殴打行为,对被害人所受钝物作用的重伤没有实施相关行为,被告人杨恩豪相比被告人邝建华所起的作用为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并应当减轻处罚。3、被告人杨恩豪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罪行。请求对被告人杨恩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被告人胡国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提出是被害人在与邝建华发生冲突后先用拳头打了邝建华,其就踢了被害人臀部两下,被害人的伤不是其造成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2时许,被告人邝建华、杨恩豪、胡国滔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团结五队“摩登商务酒店”附近,因与迎面走来的被害人严某1发生碰撞并引发打斗,被告人邝建华持剪刀划伤被害人严某1头部后,与被告人杨恩豪、胡国滔一起追赶被害人严某1至“摩登商务酒店”旁的一条小巷内继续实施殴打。后经鉴定,严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符合道路交通事故七级、十级伤残各一项。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15日14时许在花都区狮岭镇宝峰路一街15号将被告人邝建华抓获,于2014年9月26日11时许在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新城二队将被告人杨恩豪抓获,于2014年9月26日14时许在花都区新华街“雅宝新城”将被告人胡国滔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视频监控录像,显示:2014年6月11日2时3分许(视频监控显示时间),被告人邝建华、杨恩豪、胡国滔、证人杨某走出摩登商务酒店;6分20秒许,被告人杨恩豪、邝建华、胡国滔依前后顺序追赶被害人严某1、证人林某,被告人杨恩豪在追赶过程中作二次跳踹动作状,五人于6分33秒许某跑入摩登商务酒店旁一巷子;6分58秒许,证人杨某跟随到摩登商务酒店门前;7分00秒许,被告人邝建华、杨恩豪、胡国滔走出巷子,随后会合证人杨某;7分20秒许,被告人邝建华、杨恩豪、胡国滔在摩登商务酒店门前遇证人严某2,作指吓状,证人严某2跑离现场,被告人邝建华、杨恩豪、胡国滔、证人杨某随后一同离开现场;10分20秒许,一警车到达现场。2、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技术中队穗公花勘[2014]270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6月11日3时24分至4时21分进行现场勘查。现场位于花都区狮岭镇宝峰路四街3号源达百货门前。现场的宝峰路四街呈东西走向,西端与南北走向的宝峰路相接,东端是摩登商务酒店。中心现场位于宝峰路四街3号源达百货店门前。在源达百货店门前的东北侧地面有一只白色左脚拖鞋,该拖鞋内侧的鞋帮呈脱落状。在该拖鞋的东侧和北侧地面有滴落状血迹,东北侧地面有一只右脚拖鞋。摩登商务酒店南侧是一条东西走向的小巷,在摩登商务酒店东南侧的巷内地面有一件蓝色带小方格图案的短袖衬衣,衬衣上有大量血迹。在衬衣的四周地面有大量血迹。在衬衣的西北侧地方有一张侧倒在地面的木桌,木桌上的竹竿有擦拭状血迹。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花公(司)鉴(伤)字[2014]165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严某1所受损伤符合钝力作用形成,造成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并手术治疗,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4、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中大法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L510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严某1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①大脑镰疝;②左额颞脑挫裂伤并脑内血肿;③左额颞硬膜下血肿;④左颞骨骨折;⑤左颞头皮软组织挫裂伤的诊断成立。经住院及手术治疗后,现遗留右上肢肌力IV级及左侧部分颅骨缺损。严某1伤残等级符合道路交通事故七级、十级伤残各一项。5、证人林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6月11日凌晨2时许,其和严某1、严某2三个人吃完宵夜,共喝了三支啤酒,走到离摩登酒店门口不远的地方和迎面走来的四个男子相遇,严某1和四个男子中的一个男子擦了一下肩膀。其走在严某1前面一米左右,严某2走在严某1后面。其看见严某1跟那名男子碰上后,其就上前跟该名男子说对不起,其刚说完严某1就动手打那名跟他撞在一起的男子,接着被严某1撞到的男子以及其他三名男子一起动手打严某1了,其看见之后就上前阻拦,在其阻拦过程中严某1往摩登酒店方向跑去,那四名男子就追着严某1跑去,跑到摩登酒店拐角的位置严某1就自己摔倒在地上,追上去的四名男子只有其中的三个人对严某1动手,一个男子用手打摔倒在地上的严某1头部,另外两名男子就用脚往严某1的身上踢去,其就跑过去,求那三名男子不要打了。那名和严某1擦肩的男子用粤语说喝了酒就大晒,然后那三名男子就走了。其就上前扶严某1,其扶到严某1的头时,其的手摸到严某1头上有个洞,不断地流血出来,其就叫人救护车,刚好有辆警车经过,后来就送严某1去医院了。那名男子手里同时拿出钥匙之类东西出来。另外三名男子也冲上来打其等,其和严某1马上往后跑向摩登酒店方向。其和严某1跑到摩登酒店旁边小巷里,在跑的过程中有一名高高的男子用脚踢其,但没有踢到其。其和严某1往前跑到小巷拐角的时候(其跑在拐角的外面,严某1跑在拐角的里面,其俩当时差不多是并排跑)。和严某1擦肩的男子印象比较深,该男子30多岁,脸比较圆,身材有点胖,身高不到170厘米米,讲粤语。其中一名男子身材较高,有点痩。证人林某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邝建华就是“与严某1发生碰撞后追严某1和我的那名男子”。另证人林某对视频监控截图、案发地点进行了签认。6、证人严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6月11日2时许,其跟朋友严某1、“阿某”吃完宵夜往摩登酒店的方向走,大概走到摩登酒店左边的一条路,迎面走来四名男子,其等与他们交汇的时候,严某1就和其中一名身材比较胖的男子有身体接触,当时严某1没有注意,就是向前走,“阿某”就帮忙道歉,可是对方四名男子态度很嚣张,这时严某1就回头看了对方一眼,对方的比较胖的男子就用粗口在骂严某1,严某1就与对方理论(其当时走在后面)。对方就很生气,就打算动手打其等,这时严某1与“阿某”就一起向同一个方向跑去,比较胖的男子就与另外三个男子追打严某1和“阿某”,其就跑到另外的地方。这三名男子见到其,又想来殴打其,当时其在路边捡了一个类似警示牌的东西,对方见到其有工具,就没有再追其。其等不认识发生冲突的男子。其看到警车过来,其才回来,但是已经找不到严某1和“阿某”了。对方的四名男子其记得有一个有一点胖,穿白衣服,他们都说广东话。对方殴打其等时是否使用工具其不清楚。其等也没有还手,“阿某”没有受伤,其今天去医院看见严某1被伤的很严重,是脑出血。证人严某2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邝建华就是“与严某1发生碰撞后追打严某1和林某的其中一名男子”。另证人严某2对视频监控截图、案发地点进行了签认。7、证人杨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6月11日其和胡国滔、杨恩豪下到摩登酒店门口见到了邝建华。其等沿摩登酒店门口的马路往前走,其和胡国滔两人走在前面,邝建华和杨恩豪走在后面。快走到一个宵夜侧门的时候,邝建华和一名男子相撞,邝建华说什么意思。其等回头看过去,那名男子没有说话,那名男子的朋友就说对不起,那名男子过了一两秒就一拳打到邝建华的脸,就看到邝建华捂住脸。邝建华对其说快到隔壁的夜宵档叫他朋友“饭鸡”,其马上跑过去找,但是没有找到。其又跑回来,见到邝建华、杨恩豪、胡国滔三人在前面追那名男子,年龄约25岁,身高约170厘米,中等身材,黑色短发,黑色衣服,身上有一个男装跨包。其看到后也跑过去追,其跑到摩登酒店门口时,见到杨恩豪、邝建华、胡国滔三个人从摩登酒店的巷子出来,当时其见到邝建华衣服很多血。对方的人没有和其等对打,是那名男子打了邝建华,其等才动手打他们。其见到邝建华的鼻子流血,衣服上有血,对方的人有没有受伤其没见到。其问胡国滔、邝建华衣服的血是不是那名男子的,胡国滔说是邝建华的不是那名男子的,胡国滔还说邝建华用一把小剪刀插那名男子的手臂几下。证人杨某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邝建华、杨恩豪、胡国滔追打一名男子。另证人杨某对案发地点进行了签认。8、证人肖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6月11日凌晨2时许,其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团结五队摩登酒店门口附近巡逻时,和一名在摩登酒店住宿的客人聊了几句,该名男子当时叫其一起去吃宵夜,其说要上班不去,就走到酒店大堂。过了一分钟左右,其从酒店走到门口时就见到该男子和从酒店内走出来的三名男子一起往宝峰路方向行走,其在门口待了一分钟左右走进酒店大堂。刚进了大堂二分钟后,其就看见有五、六名男子在酒店门前急速的往龙头市场方向跑,其觉得他们可能打架,立即出去酒店门口看一下,但其没看见那几名男子。其就在酒店附近巡查一下,结果在酒店旁边的益登华庭停车场的出口附近很多人围在一起,其就过去看一下,结果发现有一名男子满身血躺在地上,大概过2分钟左右,民警就过来现场,民警立即叫救护车过来并且保护好现场,后来救护车就把伤者送去医院。民警叫其到派出所协助调查,并将案发现场提取的相关视频资料给其观看,从视频资料中其看到案发时在摩登酒店门口参与追打的几名男子中有一名是与其在酒店门口聊天的男子、还有三名就是从酒店内走出来与该男子一起往宝峰路方向行走的三人,在视频资料中其还看到这四名男子当时也从益登华庭停车场的出口打架现场走出来了。那名男子年龄约30岁,身高约165厘米,身材微胖,黑色短发,圆脸,肤色有点黑,穿一件短袖条纹衬衫、中裤、拖鞋,讲广东省话。证人肖某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邝建华就是和其聊天后与三名男子追打他人的男子。另证人肖某对视频监控录像截图进行了签认。9、证人李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6月11日2时许,其在其经营的宵夜档工作,其在宵夜档后面看到有三名男子在小路走过去,他们对面有四名男子也迎面走过来,当他们走到一起的时候,他们双方有人互相碰撞到身体,跟着他们双方就吵了起来。其看到四名男子那方的人追着三名男子那一方的人打,跟着他们追到摩登酒店隔壁那条小巷,约过了10分钟其就看到四人那一方的其中三名男子向刘某手饭店的方向走了。其都不认识他们的。追打人的那几名男子都是些年龄约20岁的男青年,其中一名男子穿一件黑色衣服,身高约170厘米,身材偏胖,黑色短发,戴一个眼镜。其看到那四名男子追打那三名男子的时候是没有持工具。10、证人严某3的证言,主要内容:其弟弟严某1经医院诊断颅骨骨折、颅内出血,他被送到医院后做了开脑手术。11、被害人严某1的陈述,主要内容:其和朋友吃完宵夜回宿舍途中被人撞倒,对方那个人不道歉,还很凶,围着其等不让走。当时围着其的有四个人,想打其,其就跑,就有四个人追其和其朋友“阿某”,对方在追其俩的过程中有人踢其,第一次没有踢倒其,第二次其被对方的人踢倒,是踢到其右脚的小腿位置。当时其是侧身倒在地上,其想爬起来,对方有三个人先后跑到其身边,对其的脚和身体进行踢打,之后其就没印象了。其没有动手打对方,对方要打其的原因是因为其和对方发生了碰撞,对方要其道歉,其没有道歉。对方打其时,共有三个人对其进行殴打,其中有一个人拿着其不知道的东西(类似钥匙的工具),另外还有个人拿东西打其,但不知道是什么东西。其的眼睛、上身、腿、头部等位置被打伤,其记得一个人打其头时,其他人打其的眼睛和嘴。被害人严某1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邝建华、杨恩豪、胡国滔就是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一巷子参与殴打其的男子。12、被告人邝建华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2014年6月15日前一天凌晨2时许,其从狮岭镇闪壁社一大排档与一朋友聊天之后回到狮岭镇合成村团结五队摩登酒店一楼大堂,并打电话给其的朋友杨某叫他们从摩登酒店802房下来去吃宵夜。其四人一起往摩登酒店门口对出宝峰路的一间宵夜档行走,杨某、胡国滔、杨恩豪三人走在其前面,当其四人行到一洗车档门口时,其与对面行走过来的一名男子(A男子)发生碰撞,然后继续往前行走。走了四五米之后其就往后对与其发生碰撞的A男子说“干什么?”,A男子就马上冲过来打了其鼻子一拳,其的鼻子马上流血,其就蹲下来了。这时与A男子一起的二名男子也走过来,其就在地上捡一块铁片,手持该铁片往A男子身体方向划了几下。当时其也不清楚打到A男子身体何部位了只是感觉到手中的铁片打中人的身体。之后他们三人就往摩登酒店方向跑,其一边追一边喊:“抓住他,不要让他走。”当其走到摩登酒店门口时杨恩豪就从后面跑到其前面,杨某和胡国滔在其俩后面,当其和杨恩豪追到摩登酒店旁边一巷口,其看到A男子摔倒在地上,头部流血,其就走过去踢了A男子背部和头部几下,这时与A男子一起的一名男子就叫其等不要打了,其就没有继续殴打A男子,之后其等各自离开现场回家。A男子身高约170厘米,身材偏肥,黑色短发,未穿上衣。铁片长约8厘米的尖铁片,打完人之后其就把铁片扔了。杨恩豪跑在其前头追对方打其的男子,当其走到摩登酒店旁一发廊门口时听到杨恩豪说“他跌倒了”。其走到发廊转角处,看到该名男子想站起来跑,杨恩豪就抓住该名男子不让他跑,其就走过去用脚踢了该名男子的右身部位和左脚几下。被告人邝建华对作案地点、视频监控截图均进行了签认,对作案地点签认“摩登酒店门口对出马路用一块铁片打伤一位男子头部的现场”,“摩登酒店旁一小巷用脚踢被我打伤头部的男子的头部和背部的现场”。13、被告人杨恩豪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2014年6月11日凌晨2时许,其和邝建华、杨某、胡国滔一起从狮岭镇摩登酒店802房出来到附近吃宵夜,在走向宵夜档口的路上,这时有三名男子从其等对面走过来,其中一名男子不小心碰了邝建华一下,那名男子用普通话说干什么,然后邝建华就和对方说你撞了我。这时那名男子就一拳打了邝建华鼻子一下,当时邝建华的鼻子就流血了,邝建华就很痛的蹲在地上,这时打邝建华鼻子的男子的另外两名朋友就冲上来伸开拳头想打邝建华,其一见到自己的同村兄弟给人打,心中就想帮忙,就跑上来,这时邝建华不知是从自己的裤袋还是从自己挂着的匙扣中拿出来一把银色折叠小剪刀(长度约有5、6厘米),就向打他鼻子的男子划去,当时天黑,不知划伤了这名男子的什么地方,没有见到流血,这时这三名男子就向摩登酒店方向跑,他们在跑时是向两个方向跑的,打邝建华的男子与另外一名男子一起跑,还有一名男子就自己跑,于是其与邝建华就去追殴打邝建华的男子,殴打邝建华的男子跑向摩登酒店旁边的一条小巷时,就撞上放在路边的一个卖猪肉的木台子,不知撞到什么地方,这名男子就倒在地上,其没有留意到这名男子是先头部倒地,还是身体先倒地的。其追到这名男子后,因为跑的太快了,就没有动手殴打他,而是在喘气。这时邝建华也追了上来,又用小剪刀划这名男子的腿、身上,并用脚大力踩这名男子的头部一下,这时其见到这名男子的身上有血,额头上也有点血,这名男子的一个朋友就跑上来向其等说不好意思,因为是喝了酒的缘故,邝建华就和对方理论,这时其见到胡国滔也跑到其等的身边,邝建华再与对方说了几句话后,其等三个人就离开了,这时那名伤者是躺在地上的。在向摩登酒店走的时候,见到杨某,杨某是过来帮忙的,之后邝建华就离开了,不知去什么地方。其与杨某、胡国滔到了摩登酒店开房。其等在追那名受伤的男子时没有手持工具,可能只有邝建华有手持一银色折叠小剪刀(长度约有5、6厘米),对方没有手持工具。对方当时是否喝醉酒其不知道,只是当时对方经过其等身边时,是有酒味的。其等当时没有喝酒,当时刚准备去吃宵夜。其要去追对方是因为其见到同村兄弟邝建华给打了一拳,想帮一下邝建华,所以才追赶对方,在追的过程中,其想截停对方,向对方伸了两次脚,但是没有碰到对方的身体。杨某、胡国滔也是为了帮邝建华,所以才去追赶对方的,但其等只是去追了。与邝建华发生冲突的男子是说普通话的,身高约有170厘米,很壮实,短发。另外两名男子中,一名男子年约二十几岁,身高约170厘米,身材偏瘦,一名男子年约二十几岁,约有160厘米,身材偏肥,当时天黑,他们两个人的衣服没有太留意。打完架之后邝建华对其说他的小剪刀只剩下一半了。被告人杨恩豪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邝建华“持小剪刀殴打一名男子”,指认被告人胡国滔“有份追被邝建华殴打的男子”。14、被告人胡国滔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2014年6月11日凌晨2时许,其和邝建华、杨恩豪、杨某四人从花都区狮岭镇摩登酒店802房出来吃东西,当时杨恩豪在前面走,其和邝建华、杨某在后一点跟着。当其等走到酒店附近的一间大排档附近时,有三名喝了酒的男子向其等迎面走来,在走动的过程中有一名男子碰了邝建华一下,邝建华就回头对着那名男子说:“喂,你撞到我了”。那名男子就看了邝建华几眼,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就冲上来对着邝建华的脸部打了一拳(具体打到什么部位没看清),接着就看到那三名男子把邝建华逼到墙边,就看到邝建华蹲在地上。其等三人一看到,就立刻冲上去,大声地制止那三名男子,这时就看到邝建华不知在哪里拿了一把小剪刀出来,就朝那名男子的头部插了一下,跟着就看到那名男子朝摩登酒店的方向逃跑了,邝建华和杨恩豪就马上追了上去,其也跟着追,杨某在最后追。当其跑到摩登酒店旁的一条小巷时,就看到那名外省男子倒在地上,当时那名男子是屁股朝天的,其就用脚踢了一下那名男子的屁股部位,就对着那名男子说:“喝醉酒不是大晒的”。接着就看到邝建华连续用脚踢了那名男子的背部。其这时才发现那名男子的头部流了好多血,一动不动的躺在地上。之后其等就步行往回走,当时邝建华的鼻子流血了,他满身都是血。其没有受伤,就看到邝建华鼻子流血。作案用的剪刀应该是邝建华随身携带的,其听邝建华说已经丢了。被告人胡国滔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邝建华就是“和我一起追过被殴打的外地男子的邝建华”,指认被告人杨恩豪就是“和我一起追过被殴打的外地男子的杨恩豪”。另被告人胡国滔对作案地点、视频监控截图均进行了签认,对作案地点签认“邝建华在狮岭镇合成村团结五队摩登酒店门口对出马路与一名男子发生碰撞的男子打架的现场”,“邝建华在狮岭镇合成村团结五队摩登酒店旁用脚踢一名摔地上男子背部的现场”。15、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合益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15日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宝峰路一街15号“7天”酒店抓获被告人邝建华,于2014年9月26日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新城二队抓获被告人杨恩豪,在花都区新华街雅宝新城抓获被告人胡国滔。16、被告人邝建华、杨恩豪、胡国滔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邝建华、杨恩豪、胡国滔无视国家法律,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邝建华、杨恩豪、胡国滔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当对被告人邝建华、杨恩豪、胡国滔适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邝建华使用剪刀和被告人杨恩豪、胡国滔共同实施故意伤害,致被害人严某1重伤二级,伤残等级符合道路交通事故七级、十级伤残各一项,且均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应相应惩处。现有证据证实是被告人邝建华与被害人严某1发生纠纷,并使用了剪刀划伤和殴打了被害人严某1的头部,被告人邝建华对被害人严某1头部重伤负有直接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杨恩豪、胡国滔因被告人邝建华参与追赶、殴打,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杨恩豪、胡国滔有实施了作用于被害人严某1头部伤情的殴打行为,被告人杨恩豪、胡国滔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所起作用均次于被告人邝建华,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证人林某经公安机关询问取得的首次证言指证被害人严某1先行动手殴打被告人邝建华,和证人杨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邝建华、杨恩豪、胡国滔的供述可相互印证,证实被害人严某1因琐事和被告人邝建华发生纠纷后先行动手殴打了被告人邝建华,被害人严某1对矛盾激化以及犯罪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对被告人邝建华、杨恩豪、胡国滔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邝建华、杨恩豪、胡国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及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本院对被告人杨恩豪、胡国滔减轻处罚。被告人邝建华、杨恩豪、胡国滔提出的与上述相同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邝建华、杨恩豪、胡国滔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邝建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二、被告人杨恩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三、被告人胡国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志坚人民陪审员 王健仪人民陪审员 麦贵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阳秋林潘晓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