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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士美与郧县宏祥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美,郧县宏祥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44号申请执行人张士美,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郧县宏祥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双桥巷2号。法定代表人高宏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士美与被执行人郧县宏祥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郧县宏祥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经济补偿金3820元(其中标的款3760元,诉讼费10元,执行费50元)。5月15日,申请执行人张士美领取了标的款3760元,诉讼费1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9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段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