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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执字第2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陈龙与陈泽、陈正权、马承英健康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龙,陈泽,陈正权,马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272-2号申请执行人陈龙,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法定代理人陈正红,男,住四川省万源市,系原告陈龙之父。被执行人陈泽,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陈正权,男,住四川省万源市,系被告陈泽之父。被执行人马承英,女,住四川省万源市,系被告陈泽之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万源法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05)万源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40384.60元(包含案件款37024.6元,执行费336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15)万源执字第27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陈正权的银行存款20000元予以扣划,但实际只扣划了7011元,至今仍有案件款33373.6元未扣划,加上执行费506元,公告费300元,本院合计仍有34179.6元未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正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市朝阳区大山子支行的银行存款34179.6元扣划至万源市人民法院在中国建设银行万源市支行的账户5100175663605150774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阳开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 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