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行立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起诉人杨运良不予立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行立初字第16号起诉人杨运良,男,195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洛龙区白马寺镇孙村*组。2015年5月12日,本院收到杨运良的起诉状,请求本院依法撤销洛郊政劳字(1984)02号文件,并确认对起诉人作出的除名及粮户关系迁回原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杨运良的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杨运良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洪审判员 张予洛审判员 丁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亚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