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郭桂芝与刘启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桂芝,刘启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879号原告:郭桂芝,女,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晓燕,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启运,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桂芝与被告刘启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桂芝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桂芝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桂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郭桂芝减半负担。审判员 樊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东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