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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郭桂芝与刘启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桂芝,刘启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879号原告:郭桂芝,女,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晓燕,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启运,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桂芝与被告刘启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桂芝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桂芝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桂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郭桂芝减半负担。审判员 樊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东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