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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民初字第2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济南哈伲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济南九碗伴连锁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市民初字第2849号原告济南哈伲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冯守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勇,山东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涛,山东尚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济南九碗伴连锁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艳春,董事长。原告济南哈伲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九碗伴连锁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哈伲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守丰的委托代理人马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济南九碗伴连锁餐饮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南哈伲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4月24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济南市市中区经四纬二路49号庙前街1号楼,合同期限自2008年4月25日起至2014年4月24日止。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为每年34万元,按季度支付;并约定租金每两年递增一次,每次5%,合同中双方还就其他条款达成协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在2013年1月24日至2014年4月24日期间的租金未向原告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但被告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468562元,判决被告向我方支付违约金37485元,由被告方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被告济南九碗伴连锁餐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位于济南市房产系案外人济南大欧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面积为900平方米,为两层。原告济南哈伲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伲通讯公司)一直租赁济南大欧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房屋,在2009年4月10日,原告哈伲通讯公司委托案外人蔡瑶媛代表公司又与济南大欧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续签了关于涉诉房产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期限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2014年4月24日止,年租金为人民币80万元。合同第五条中双方约定:“5-1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2008年4月,原告哈伲通讯公司与被告济南九碗伴连锁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碗伴餐饮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九碗伴餐饮公司租赁涉诉房产中的562平方米作为办公和餐饮经营用房,期限为六年,自2008年4月25日起至2014年4月24日止,房租标准为每年34万元,租金每两年递增一次,每次的幅度为5%,即在2010年4月25日递增一次;2012年4月25日递增一次。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为:“2008年4月20日,乙方(被告九碗伴餐饮公司)向甲方(原告哈伲通讯公司)支付第一季度的房租,即2008年4月25日—2008年7月24日的租金;自2008年7月25日起的租金须提前半个月预交下季度的租金(按季度交付租金)。”合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中双方约定:“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2%向乙方加收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哈伲通讯公司依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了被告九碗伴餐饮公司使用,前期被告也一直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原告交付租金。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时2014年4月24日止,被告九碗伴餐饮公司拖欠原告哈伲通讯公司租金15个月,共计468562.50元(按每年租金374850元的标准计算)。原告哈伲通讯公司多次向被告九碗伴餐饮公司催要,但被告却未能支付。合同到期后,被告九碗伴餐饮公司将其租赁的房屋腾出,交还给了原告。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九碗伴餐饮公司向其支付拖欠15个月的租金468562元并按年租金1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37485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另查明,济南大欧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4月13日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济南大欧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济南哈尼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房屋转租。特此证明。但仅限办理营业执照使用。签订第三方合同期必须在主合同有效期内,并执行原合同条款。”以上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工商登记材料、允许转租的函、授权委托书、证明及原告一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原告哈伲通讯公司与案外人济南大欧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合同中虽明确约定未经所有权人同意,原告哈伲通讯公司不得转租涉诉房屋,但在原告取得所有权人同意后,其可以将承租案外人的房屋转租给被告九碗伴餐饮公司,因所有权人向原告出具了书面同意转租的文件,故对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在原告依约定向被告交付了符合约定条件的房屋后,被告就有义务按时向原告支付租金,未及时支付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九碗伴餐饮公司应将拖欠的租金及时支付给原告,故对原告哈伲通讯公司要求被告九碗伴餐饮公司支付拖欠2013年1月24日至2014年4月24日的租金46856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按年度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诉讼过程中,原告方主动将违约金数额变更为年度租金的10%,即37485元,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该数额并不明显高于原告方的实际损失,故对原告哈伲通讯公司要求被告九碗伴餐饮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3748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九碗伴连锁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哈伲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2013年1月24日至2014年4月24日的房屋租金468562元。二、被告济南九碗伴连锁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哈伲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74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30元,由被告济南九碗伴连锁餐饮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江代理审判员  陈园青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商玉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