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河南弘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尹永鹏、魏明荣、周风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弘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尹永鹏,魏明荣,周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06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弘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尹永鹏被执行人魏明荣被执行人周风光河南弘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尹永鹏、魏明荣、周风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作出(2013)金民二初字第54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尹永鹏名下山重牌GC228LC-8型挖掘机(机号:J5SD0305)一台。后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5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尹永鹏、魏明荣、周风光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弘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尹永鹏名下山重牌GC228LC-8型挖掘机一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