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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周开江与古秀清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开江,古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256号申请人:周开江,男,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古秀清,女,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申请人周开江与被执行人古秀清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古秀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25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喻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