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后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姚宏宇与张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后民初字第438号原告姚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玉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