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小让与金珍、鲁康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让,金珍,鲁康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371号原告王小让,农民。委托代理人姜茂鹏,东海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珍,农民。被告鲁康豹,农民。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荣山,江苏华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小让与被告金珍、鲁康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新所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小让及其委托代理人姜茂鹏,金珍及鲁康豹的委托代理人王荣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小让诉称:2014年6月4日8时许,因口角原被告发生纠纷,原告被被告金珍用剪刀刺伤腹部等处,经治疗花去医疗费4598.36元,经山左口派出所调解被告不给,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598.36元、法医鉴定费600元、误工费30*38=1140元、护理费20*38=760元、营养费15*20=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天*20=24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7838.36元。被告金珍、鲁康豹辩称:一、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双方发生纠纷被告金珍在撕扯过程将原告划伤,第二被告对原告的伤不负责,不是由第二被告划伤的。二、原告有重大过错,原告一直污蔑两被告偷盗排水管,双方发生纠纷。在案发当天,原告先对第二被告进行辱骂后进行追打,在第二被告被原告骑在身底殴打的情况下,金珍上去拉架,而导致双方发生撕扯致原告受伤。三、对于赔偿损失依据有部分过高,请求法庭依照法律规定处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4日8时许,在东海县山左口乡芝麻巷村大棚附近路上,王小让与在大棚剪葡萄枝回家的鲁康豹、金珍夫妻俩相遇,因双方以前曾产生矛盾,双方相遇后即发生口角并相互对骂,后两被告骑电动车走了,王小让就追两被告,王小让追上两被告后双方又互骂,后王小让被他人拉开。之后王小让又将鲁康豹的电动车踹倒,接着双方又互骂并互打。在双方互打过程中王小让与鲁康豹用拳头打对方,并用脚踹对方,鲁康豹用脚踹王小让时其脚被王小让拽住,王小让就拽住鲁康豹脚将鲁康豹在地上拖,此时金珍就抓扯王小让,后被他人拉开。在此过程中王小让腹部及手臂被金珍用在大棚剪葡萄枝使用的剪刀划伤。王小让的伤经东海县公安局鉴定评定为轻微伤。王小让受伤后被送到东海县山左口卫生院住院治疗至2014年6月16日出院,王小让支付医疗费3908.36元。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小让的伤进行了鉴定,该鉴定所2014年11月27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小让于2014年6月4日因琐事致全身多处软组织刺伤,休息期为30日,护理期为12日,营养期为15日。王小让支付鉴定费6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方提交的东海县公安局对原被告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王小让治疗的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和用药清单各1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各1份,东海县公安局山左口派出所与王小让、金珍、鲁康豹、李X、刘X、鲁X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原被告及在场人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可以清楚地看出,原被告在此次纠纷过程中发生互骂并相互殴打对方,原被告都有过错。在纠纷过程中王小让与鲁康豹互相殴打对方,王小让腹部及手臂被金珍剪刀划伤,因此两被告应当对王小让的损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两被告与王小让开始互骂后两被告走开,但王小让仍追上两被告双方又进行互骂和相互殴打,因此,王小让对自己身体的损伤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对原告王小让的各项费用计算如下:1、医疗费。根据王小让提供的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及费用清单等证据,对王小让支付的医疗费3908.36元予以认定。2、法医鉴定费。根据王小让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对王小让支付的鉴定费600元予以认定。3、误工费。王小让的误工费每天标准应按照江苏省2014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14958元计算,误工期限应按照司法鉴定的30日计算,因此误工费为14958元/年÷365天×30天=1229.42元。但王小让要求误工费按照1140元计算是其对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干涉。4、护理费。王小让的护理费每天标准应按照江苏省2014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14958元计算,护理期限应当按照司法鉴定的12日计算,因此护理费为14958元/年÷365天×12天=491.77元。5、营养费。王小让营养费每日的标准应当按照10元计算,营养费期限应按照司法鉴定的15日计算,因此其营养费为10元/日×15日=150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王小让共住院12日,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为18元/日×12日=216元。7、交通费。王小让并未提供支付交通费的证据,因此对王小让主张的该项费用,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小让的医疗费3908.36元,法医鉴定费600元,误工费1140元,护理费491.77元,营养费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6元,合计6506.13元,由被告金珍和鲁康豹连带赔偿60%即3903.6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其余费用由王小让自行承担。二、驳回原告王小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小让负担100元,被告金珍和鲁康豹共同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袁新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林婷婷书 记 员 刘 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5页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