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汉执字第014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郑奋勇与方佰厚、沈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奋勇,方佰厚,沈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执字第01464-1号申请执行人郑奋勇,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方佰厚,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沈明梅,女,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郑奋勇与被执行人方佰厚、沈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奋勇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佰厚、沈明梅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违约金(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并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诉讼费1949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郑奋勇的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代理审判员 刘志雄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