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上海制皂有限公司与上海高宏投资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制皂有限公司,上海圣堡实业公司,上海高宏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2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制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有为。委托代理人王叔良,上海市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圣堡实业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高宏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新平。上诉人上海制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皂公司”)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四(民)初字第39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制皂公司在原审中诉称:制皂公司与上海圣堡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圣堡公司”)于1995年3月15日签订《参建合同》,约定由制皂公司出资人民币300万元参建隆昌路XXX号益康大楼,所得楼层部位为该大厦15层1-8室,总计建筑面积840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制皂公司向圣堡公司、上海圣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0年工商更名为上海高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宏公司”)]支付参建款。1998年6月22日,上海圣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制皂公司签发《房屋调拨单》,写明八套房屋的具体室号,面积为806.64平方米。后房屋一直未过户至制皂公司名下,故制皂公司起诉要求圣堡公司、高宏公司将隆昌路XXX号《益康大厦》1204、1301、1306、1308、1402、1403、1405、1407室房屋过户至制皂公司名下。原审法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圣堡公司因两年以上未参加年检,于1996年7月10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分局依法注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该公司未进行过保结清算。现制皂公司以圣堡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显属主体不适格,故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海制皂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审裁定后,制皂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制皂公司起诉要求圣堡公司、高宏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即便圣堡公司已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本案仍然还有另一被告高宏公司,法院完全可以继续审理;2、圣堡公司主体是否适格是属于实体审查问题,而非程序审查问题。原审法院不应裁定驳回起诉;3、圣堡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其股东应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审法院应当追加圣堡公司的股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综上,制皂公司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圣堡公司、高宏公司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中制皂公司起诉要求圣堡公司、高宏公司将隆昌路XXX号《益康大厦》1204、1301、1306、1308、1402、1403、1405、1407室房屋过户至制皂公司。现高宏公司依法确立,并未注销,系适格被告。原审法院仅以圣堡公司已经注销为由裁定驳回制皂公司的起诉有所不当,法院可依法追加注销企业的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当事人后继续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四(民)初字第393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判长 刘建颖审判员 邬海蓉审判员 成 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玥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