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3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杨毅与李光均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毅,李光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1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388-1号申请执行人杨毅。被执行人李光均。申请执行人杨毅与被执行人李光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光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毅于2015年2月1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光均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毅案款共计30962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李光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龙泉执字第38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光均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房屋。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光均在本院辖区内的车辆、银行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李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毅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30962元及相应利息,现被执行人李光均尚欠申请执行人杨毅30962元及相应利息。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李光均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杨毅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