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闻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刘某某,女,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赵某某,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赵某某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某某撤回对被申请人赵某某的申请。审判员 葛晓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裴家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