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濮中法民二终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刘瑞玉与宋广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瑞玉,宋广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中法民二终字第00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瑞玉,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广锋,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刘瑞玉因与被上诉人宋广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4)范民初字第01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4)范民初字第017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彦敏代理审判员  李 辉代理审判员  王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