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227号原告于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辉南县。被告黄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由原告承担150.00元。代理审判员 :赵庆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 范 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