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1243号原告:刘某某,女,194年8月生,住安徽省萧县。被告:王某某,女,1945年3月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剑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