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民执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毅、苟宏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信用合作联社,马某某,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民执字第00376号申请执行人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某某委托代理人夏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苟某某某某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马某某、苟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5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周民执字第003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建峰审 判 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何文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邸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