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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张树永与黑龙江省兴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永,黑龙江省兴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26号申请执行人张树永,男,1974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兴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73-2号。法定代表人商全利,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树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兴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三商终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张树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张树永和妻子李文新的房屋产权证照、身份证、户口及结婚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三商终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无此项内容,经办案人释法明理,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72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陈德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