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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立明与齐兰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明,齐兰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明,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齐兰荣,男,196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立明与被执行人齐兰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本院(2014)涵民初字第4362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5年3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民初字第436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