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执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应昊与林晓东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应昊,林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618号申请执行人:陈应昊,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林晓东,住所地广东省揭东县。原告陈应昊诉被告林晓东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5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应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晓东支付款项660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应昊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林晓东的财产线索。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林晓东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林晓东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表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6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蒙 刚代理审判员 林湛河代理审判员 张法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嘉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