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一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一初字第428号昌某某刘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428号原告昌某某,女,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果山乡人和桥村刘家河组。委托代理人李智明,桃江县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某,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牛田镇鞍山村姚山仑组。委托代理人文世维,桃江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昌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昌某某以双方已到桃江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昌某某负担。审 判 员 俞世春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