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春慧诉被告马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慧,马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795号原告刘春慧,男,满族,住大同市。被告马霞,女,汉族,住大同市矿区。原告刘春慧诉被告马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春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春慧诉称,原告从2013年10月28日至2015年1月担任成元同美养生会所行政部经理一职,工资2500元保底。从2014年6月份到2015年1月未发工资,被告给原告写下2014年6月至今工资欠条一份。原告在工作期间,被告在工作期间以各种理由不予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1月经劳动稽查队多次协调后,公司同意一个月分两次14%支付欠款,然而在协议签订后被告只执行了一次,之后就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不肯偿还工资欠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资10427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欠款说明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10427元的事实。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马霞是大同市城区成元同美养生会所业主。被告马霞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马霞系大同市城区成元同美养生会所(已注销)经营者。2015年1月21日大同市城区成元同美养生会所给原告出具欠款说明一份,写明:成元同美养生会所欠刘春慧工资10427元未付(注:财务清算以此欠条为准)。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资10427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欠款说明、营业执照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为大同市城区成元同美养生会所提供劳务,该会所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时给付原告劳动报酬,现该会所已注销,故该所的经营者被告马霞应给付原告劳动报酬。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春慧工资1042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元,由被告马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审 判 长 刘继东人民陪审员 何 寰人民陪审员 李少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相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