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开贵与何继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贵,何继浓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299号原告:陈开贵。委托代理人:王青尚。被告:何继浓。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开贵诉被告何继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开贵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开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陈开贵负担。审 判 员 陈尚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