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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开贵与何继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贵,何继浓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299号原告:陈开贵。委托代理人:王青尚。被告:何继浓。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开贵诉被告何继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开贵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开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陈开贵负担。审 判 员 陈尚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