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赖某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汀刑初字第114号公诉机关长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某,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2013年5月13日因赌博被长汀县公安局罚款三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4年2月24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5年2月12日由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赖某某被控开设赌场一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9日以汀检公刑诉(2015)9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晏兴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底,被告人赖某某从广东购买1台多人赌博机(由14台能够独立操作的单人机组成),设置于其租赁的房屋供他人赌博,并以每月人民币2000元的工资雇请丘某某(另案处理)进行管理。2014年2月6日,长汀县公安局大同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在大同镇环西路14号二楼查获该台多人赌博机。长汀县公安局大同派出所认定:扣押的由14台单人机组成的多人赌博机是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赖某某自动到长汀县公安局大同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查明,2014年3月23日下午,长汀县公安局在长汀县大同镇新民村垃圾场依法销毁了涉案的由14台单人机组成的多人赌博机1台。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赖某某主动预缴了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情况说明》、汀公(大同)行罚决字(2013)03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丘某某的证言;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赖某某开设赌场案”涉案游戏机功能认定书》、《“赖某某开设赌场案”涉案游戏机认定清单》等鉴定意见;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对该涉案游戏机进行销毁所作的笔录、销毁清单、销毁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租赁的场所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他人参赌,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赖某某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主动预缴了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叶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复亮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2、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