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等犯诈骗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times,胡×&times,李×&times,祝×&times,闫×&times,高×&times,聂×&times,马×&times,赵×&times,穆×&times,袁×&times,王×&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729号被告人刘××,女,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犯诈骗罪。被告人胡××,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暂住北京市通州区(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犯诈骗罪。被告人李××(化名:潘××),女,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户籍地:辽宁省北票市);犯诈骗罪。被告人祝××,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暂住北京市通州区(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犯诈骗罪。被告人闫××,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暂住北京市朝阳区(户籍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犯诈骗罪。被告人高××(曾用名:高××),女,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暂住北京市朝阳区(户籍地:陕西省礼泉县);犯诈骗罪。被告人刘××(别名:刘××),女,199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暂住北京市朝阳区(户籍地:山东省临邑县);犯诈骗罪。被告人聂××,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暂住北京市朝阳区(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犯诈骗罪。被告人马××,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户籍地:黑龙江省桦南县);犯诈骗罪。被告人赵××(别名:赵××),男,1986年7月1日出生于,汉族,暂住北京市朝阳区(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犯诈骗罪。被告人穆××(曾用名:穆××),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暂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犯诈骗罪。被告人袁××,女,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暂住北京市朝阳区(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犯诈骗罪。被告人王××,女,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暂住北京市朝阳区(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犯诈骗罪。被告人赵××(别名:赵××),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暂住北京市朝阳区(户籍地:江苏省泗洪县);犯诈骗罪。被告人刘××(别名:刘××),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犯诈骗罪。本院(2014)二中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千元。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千元。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千元。五、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闫××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千元。六、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千元。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千元。八、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千元。九、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千元。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千元。十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穆××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千元。十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千元。十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千元。十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千元。十五、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千元。十六、继续追缴被执行人刘××、胡××、李××、祝××、闫××、高××、刘××、聂××、马××、赵××、穆××、袁××、王××、赵××、刘××的违法所得,依法处理。十七、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胡××、李××、祝××、闫××、高××、刘××、聂××、马××、赵××、穆××、袁××、王××、赵××、刘××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主执行官苏向京执行员 潘 冰执行员 高春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