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2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伟杜与郑桂金、郑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杜,郑桂金,郑丽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2175号原告李伟杜,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李明献,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特别代理。被告郑桂金,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郑丽萍,女,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杜与被告郑桂金、郑丽萍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杜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李伟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六百一十七元,由原告李伟杜负担。审判员 章建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彬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