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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环非诉行审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启东市环境保护局与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启东市环境保护局,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门环非诉行审字第00055号申请人启东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紫薇中路718号。法定代表人郭建辉,局长。被申请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上阁楼村委山岗头68号,送达施工地址启东市汇龙镇牡丹江路南、南苑中学东侧。法定代表人史建康。申请人启东市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12月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启环罚字(2014)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被申请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申请人启东市环境保护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人于2015年4月2日向被申请人发出履行处罚决定催告书,被申请人仍未履行,故申请人于2015年5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启环罚字(2014)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不自觉履行,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启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5000元;3、依法加处罚款。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秋萍审 判 员  陈立新代理审判员  林赛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