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陆小琴、刘丽华与王世超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小琴,刘丽华,王世超,林雁,阮美松,黄书点,陈培才,蔡盛川,陈道明,占爱兰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395号原告:陆小琴。原告:刘丽华。委托代理人:陈德苍,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超。第三人:林雁。第三人:阮美松。第三人:黄书点。第三人:陈培才。第三人:蔡盛川。第三人:陈道明。第三人:占爱兰。原告陆小琴、刘丽华诉被告王世超及第三人林雁、阮美松、黄书点、陈培才、蔡盛川、陈道明、占爱兰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小琴、刘丽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陆小琴、刘丽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杨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超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