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808号原告何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代理人贺立成、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2年相识后同居生活。2004年1月生长女刘甲,2005年4月生次女刘���,2009年9月生长子刘炫均。2013年5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且被告的酗酒、赌博恶习屡教不改,致家庭生活困难。故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长女刘甲、长子刘炫均由被告抚养,其抚养次女刘乙;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某辩称,其与原告夫妻感情尚好,且孩子年幼,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后同居生活。2004年1月23日生长女刘甲,2005年4月19日生次女刘乙,2009年9月22日生长子刘炫均。2006年10月30日双方在西峰区民政局办理结婚证,毁损后又于2013年5月21日重新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7月双方发生争吵后分居。2015年4月21日原告何某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共同生活数年,生活中应相互理解和尊重,加强交流与沟通,消除彼此之间的隔阂,共同营造健康、和谐的家庭氛围,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正确处理相互之间的矛盾。虽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和纠纷,但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家庭的稳定,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颜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