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法委赔监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汤文华赔偿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苏法委赔监字第00016号汤文华:你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5)宁法委赔立字第00001号决定,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赔偿你经济损失175200元及人身自由、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你提出的申诉事项涉及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时间效力问题。你于1963年被江苏省原江宁县人民法院(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后经多次申诉,江宁县法院于1988年8月25日作出(1988)申(62)宁法刑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撤销(62)宁法刑字第91号刑事判决,对你宣告无罪。据此,你所受到的侵害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根据1995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1号)第一条中明确的《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你的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正确。故此,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