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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库执字第2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库尔勒绿色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吐尔逊·毛拉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库尔勒绿色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吐尔逊·毛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字第2787号申请人库尔勒绿色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和什力克乡被执行人吐尔逊·毛拉,男,维吾尔族申请执行人库尔勒绿色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吐尔逊·毛拉货款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库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2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库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00元的债权。审 判 长 吴     萍审 判 员 胡  新  安助理审判员 曼力旦·瓦力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玉 素 甫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