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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后民初字第0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耿丽萍与陈平、颜卫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丹后民初字第01776号原告耿丽萍。委托代理人杜辉润,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平。被告颜卫菊。原告耿丽萍与被告陈平、颜卫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丽萍的委托代理人杜辉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平、颜卫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丽萍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30日,被告陈平、颜卫菊向原告借款70000元。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平、颜卫菊偿还借款70000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起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平、颜卫菊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陈平、颜卫菊于2014年1月3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向原告借款70000元。嗣后,两被告未能及时还款。原告索款未果,现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起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由结婚申请书、借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之间借款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被告陈平、颜卫菊向原告借款70000元的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未约定利息的,依法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可缺席作出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平、颜卫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耿丽萍借款7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110元,由被告陈平、颜卫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承诺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或申请法院执行后再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审 判 长  张 勇人民陪审员  宦新华人民陪审员  刘瑞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文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