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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1565号原告陈川,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被告丰丽云,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川诉被告丰丽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川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陈川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川负担。审判员 李 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剑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